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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简称江苏工合,英文译名:JIANGSU PROVINCE INDUSTRY COOPERATION ASSOCIATION,简称JSPICA。

第二条 江苏工合是江苏工业合作工作者、手工业者和热心合作事业的人士与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一切热心工合事业的人士与组织,发扬工合优良传统,组织、指导、协调、促进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推进区域合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五条 江苏省工合的住所: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 保护好、利用好、发展好江苏工合组织资源,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工业合作事业,推进各种经济成份、多种组织形式的合作经济共同发展。

(二) 加强合作经济的理论研讨与实践创新,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合组织的地位、作用、业务和发展方向,探讨工合经济与城乡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发展的有效形式,提出有关合作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 开展与国内外合作组织及友好人士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工合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 维护工合会员与各级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 建立工合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工合会员和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法律、管理等咨询服务。

(六) 开展职业教育、劳动技能、从业资格等方面的培训,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工合事业发展培训干部和专业人才。

(七) 开办江苏工合网站、编辑出版工合信息通讯、宣传国内外合作运动及合作社发展原则、传播工合先进文化、指导工合会员单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工合会员遵纪守法经营、自律、自强。

(八) 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业务范围活动的自愿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有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同级或上一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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